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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7 枯木補種

植栽工程難免會出現移植之後死亡的狀況,包商有義務加以補種,而通常發包工程中就已經有樹木枯死的保險費。

樹木枯死補種的規則是,「工程完成移交1年枯死或明顯生長不良者,承包商必須補種。」

移交1年之後樹木是否枯死或形姿不良,須由監工與承包商共同認證。

但若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狀況導致樹木枯死、形姿不良,不在補種義務範圍內。此外,補眾所使用的樹木,必須和發包時的尺寸、形狀、規格、品質都相同。

一般所謂「枯死」或「形姿不良」的判斷標準是,移植之後枯枝佔整個樹冠不超過2/3,或者樹枝已經全部剪光的樹木1/3主幹枯死。

枯損多半不外乎工程操作不當或管理不當所致,有時責任難以歸屬。比如,移植之後適逢乾季,有些包商加強灌水,反而導致樹木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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