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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訴訟案例

5.1.4訴訟事例

道路綠化所導致的訴訟,多半當事人會與道路管理者達成和解,真正進入訴訟程序的非常少,比如,1981年「水戶簡易法庭判決」的倒木受傷事件,車輛經過剛好撞上,受害車主不願和解,控告道路管理者。

訴訟主要爭點在於,應由樹木所有者還是道路管理者負主要責任,判決則指出,「樹木所有人並無專門知識,很難預測倒木危險性」。此外,道路管理者也很難進入私人土地,進行「倒木預防措施」,因此,原告之請求駁回。

不過,關於行道樹的管理責任,這些年來不斷提高。這是因為日本已經有越來越多樹木醫生等行道樹專家,可以事先預防倒木或樹枝、樹幹腐朽等狀況。

1)訴訟概要(倒木衝突事件:1981年水戶簡易裁判法庭判決)

凌晨4點左右,某車主開車經過國道,晚上因為之前不久大風大雨而倒下,橫在路上的樹木,車子受到重創,車主要求樹木所有人與道路管理者共同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但判決結果,樹木所有人與道路管理者都不必負責任。

2)判決概要

1樹木所有人的肇事責任

長在道路北側懸崖上方的樹木乃是私人所有,樹幹圓周1.6m左右,高10m,在地面約6m的地方產生3個直徑2030cm不等的分枝。該樹木在根部中央部位產生2030cm腐朽(外部難以察覺),但仍每年開花南側側根露出地面,已完全腐朽,失去根部機能。東側根系也逐漸腐朽,此樹木主要靠西側與北側根系支撐,面對強風豪雨,北側與西側根系失去支撐,整棵樹木因此掉落地面。

樹木所有人乃是懸崖上方民宅,按理說應該有義務維護樹木健康,避免倒木造成交通事故。但該樹木即使根系局部腐朽,仍每年開花而且枝葉繁茂,一般民眾並不具備專門知識,難以判斷多大的樹木遭遇多大風雨會倒下,因此判定不必負管理責任。

2道路管理者的管理責任

樹木屬私人所有,根據道路法規定,道路管理者非必要不得進入私人土地。而此倒木事件發生於深夜,而且適逢強風豪雨,道路管理單位也很難立即出動加以清除,因此,即使造成交通事故,也屬不可抗力事件,因此不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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