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gle navigation
台南市老樹地圖
:::
護樹聯盟
加入聯盟
樹公民臉書
影音分享
登入
登入
帳號
密碼
登入
:::
所有書籍
「道路綠化手冊」目錄
MarkDown
1-3 行道樹與法律
1. 概要
1-1 都市與道路植栽
1-1-1 都市的植栽
1-1-2 道路的植栽
1-1-2-1 ﹝參考1﹞給道路政策變革的建言
1-1-2-2 ﹝參考2﹞今後道路環境政策應如何制定
1-1-2-3 ﹝參考3﹞打造更優質豐富的行道樹
1-1-3 行道樹與法律
1-1-3-2 道路法所顯示的一般道路概念
1-2 人、道路與綠化之關係
1-2-1 人與綠化的關係
1-2-2 道路與綠化之關係
1-2-3 道路綠化的機能
1-3 行道樹與法律
1-3-1 道路法所顯示的一般道路概念
1-3-2 日常管理之中法律的適用
1-3-3 建築侷限
1-3-4 步行者專用道路與綠道
1-3-5 道路綠化相關的其他法律
2. 道路綠化的材料
2-1 綠化植物的特殊性
2-2 植物相關議題
2-2-1 植物的組織構造與機能
2-2-2 植物的生態
2-2-3 植物的生育環境
2-2-3-1
2-3 道路綠化與生長環境
2-3-1 氣象條件
2-3-2 土壤條件
2-3-3 地下空間
2-3-4 地下空間
2-4 道路綠化的材料
2-4-1 植物材料
2-4-2 利用樹種之變遷
2-4-3 道路綠化樹木材料的選定
2-4-3-1
2-4-5 植栽基礎材料
3. 道路綠化的計畫與設計
3-1 道路綠化之計畫
3-1-1 計畫流程
3-1-2 基礎調查
3-1-3 綠化目標
3-1-4 根據道路分類擬定綠化目標
3-1-5 道路空間與樹木育成
3-1-6 植栽計畫
3-1-7 管理計畫
3-2 道路綠化的設計與經費估算
3-2-1 道路綠化的設計
3-2-2 設計圖書
3-2-3 經費估算
3-4-4 植物材料之特徵與性質
4. 道路綠化施工
4-1 公共工程與施工流程
4-1-1 從設計到簽約
4-1-2 監工與現場代理人
4-1-3 施工管理
4-1-4 撿查
4-2 植栽施工之機器
4-3 植栽基盤改良
4-3-1 植栽基盤改良之必要性
4-3-2 植栽基盤改良手法
4-4 材料之選定與檢查
4-4-1 樹木規格相關用語
4-4-2 材料檢查要點
4-5 植栽工程實務
4-5-1 新型植栽與移植
4-5-2 植栽工程流程
4-5-3 移植目的
4-5-4 準備
4-5-5 移植條件之檢討
4-5-6 移植難易度
4-5-7 移植時期(植栽適期)
4-5-8 移植時的天候
4-5-9 斷根
4-5-10 樹幹綑綁
4-5-11 挖樹
4-5-12 搬運
4-5-13 定植
4-5-14 立支柱
4-5-15 季節外的移植
4-5-16 維護
4-5-17 枯木補種
4-5-18 植栽工程注意要點
4-6 其他綠意技法
4-6-1 草皮之植栽
4-6-2 地衣類植栽
4-6-3 花草植栽
4-6-4 法面綠化
4-6-5 特殊綠化空間植栽
5. 道路綠化管理
5-1 道路綠化的管理
5-1-1 管理的目的
5-1-2 管理的特徵
5-1-3 管理與事故
5-1-4 訴訟案例
5-1-5 道路綠化與資源回收
5-1-6 管理的課題
5-2 道路綠化的維持管理
5-2-1 植物與設施管理
5-2-2 調查、盤點
5-3 行道樹修剪
5-3-1 目的
5-3-2 修剪時期
5-3-3 修剪對象
5-3-4 修剪手法
5-3-5 花木之修剪
5-3-6 修剪注意要點
5-3-7 修剪實務
5-3-8 A.L.夏伊可博士的修剪理論
5-3-9 修剪作業與安全管理
5-4 行道樹的健康診斷
5-4-1 行道樹的腐朽
5-4-2 行道樹的健康檢查
5-4-3 行道樹腐朽的解決實務
5-4-4 樹木的治療
5-5 病蟲害防治與施肥
5-5-1 道路綠化與病蟲害
5-5-2 以農藥防治病蟲害
5-5-3 利用害蟲生活模式加以防制
5-5-3 利用害蟲生活模式加以防制
5-5-4 施肥
5-6 道路綠化與住民參與
5-6-1 道路綠化與住民關係
5-6-2 住民參與
5-6-3 住民要求之回應
5-7 道路綠化與管理委託
5-8 資料管理
5-8-1 資料管理之必要性
5-8-2 道路造冊與行道樹造冊
5-8-2 道路造冊與行道樹造冊
5-8-3 基礎資料之概念
5-8-4 利用電腦進行行道樹管理的方法
5-8-5 行道樹調查
1-3-2 日常管理之中法律的適用
道路綠化手冊 ======
(
1
)什麼是「道路」
一般所謂「道路」,包括道路法所定義的道路,以及與除此之外的道路。
道路法所定義的道路,簡單講就是「提供一般交通用途的道路,由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加以指定或認定」(道路法第二條:以下簡稱「法」。中央政府可指定道路,地方公共團體則認定)。
所謂「道路法之外的道路」指根據特定公共特定目的或私募地而進行管理的道路,以及根據土地改良法而成立的農用道路、根據森林法所成立的林道,根據港灣法成立的港灣道路、根據道路運送法所成立的一般汽車車道,乃至於做為國家財產的村落道路與私人財產的私道等等。
此外,道路交通法將交通這種系統整體廣泛地以為「道路」。
還有一些根據其他道路而形成的「道路」,雖然事實上已經發揮一般交通用途,但除非被指定或認定,否則無法成為道路法適用的道路。
(
2
)行道樹乃是法律上規定為道路附屬物的樹木(法
2
條)。
道路附屬物指道路本體之外的各種設施,作用在於輔助道路之機能。
隨著都市化進展,人們越來越需要更多的綠意,以改善都市環境,行道樹的重要性因此提高。而行道樹乃是生物,種植與管理方法錯誤就無法發揮預期功能,因此在施工與管理方面,必須考量周全。
(
3
)道路的種類
根據法第
3
條,道路有
1
高速汽車國道、
2
一般國道、
3
都道府縣道、
4
市町村道
4
種種類。
其中,法第
5
、第
7
條列出國道與都道府縣道的指定要件。市町村則無特定基準,只要能提供一般交通功能的道路,都可成為認定的對象。
(
4
)從道路成立到管理的程序
根據本法,道路必須經由中央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認定或指定,並且必須經過一定程序才能實際使用。
1
指定或認定
所謂指定或認定,乃是特定路線的行政行為,也就是在地圖上顯示出來的道路計畫線。
指定常用於一般國道由道路審議決議,然後發布政令。認定則是都道府縣以下路線常見的做法,但都道府縣道與市町村道的認定內容略有差異。
a)
都道府縣道
有該當路線的都道府縣知事得經由議會議決實施認定或加以變更。認定須得建設大臣之認可(法
74
條)。
實施路線認定或變更之際,須明示路線名、起終點、重要經過地及其他必要事項,並須公告(法
9
條.同法施行規則
1
條)。
b)
市町村道
市町村長則經由市町村議會議決加以認定,不須取得建設大臣認可。
2
道路區域決定
道路管理者為了能讓該當道路順利發揮交通用途,首先得明確訂出具體的道路區域。所謂道路區域,指構成道路的土地長寬,道路區域之決定或變更必須公告才能生效。
區域決定之後,就可產生對於私人的某些特定行為限制(法
91
條)。
行道樹管理不能只侷限於行道樹本身,還得處理道路區域未使用部分,比如立體交叉的法面與剩餘地等和私有地緊鄰的部分都需綠化管理。交通設施剩餘地常被民眾非法佔用,因此,管理者必須明確掌握道路區域,排除不法佔用。
而為了達成這項目的,首先得明確掌握道路區域的決定程序。
3
「權原」的取得
所謂「權原」指能讓某法律或事實行為正當化法律面的原因。也就是,所謂「道路法上的權原」,指可以讓該當土地成為道路使用的正當化原因也就是法律面原因,通常指的就是所有權、地上權與租借權等。
取得所有權之後就可以以道路管理者的身分取得完全的權原,即使該土地已經設定地上權或租借權,仍不影響擁有所有權者的道路管理權。
在此情況下,即便該當土地擁有實權者,也不可禁止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移轉之外的私權行使。
4
道路工程
本法將道路工程區分為新設、改建、修繕
3
部分。新設指舖設新的道路,改建指既有路線拓寬等狀況。修繕則指沒有伴隨用地取得的相關施工(法
20
條)。
5
通車
所謂道路通車,指道陸可以開始發揮交通功能,並且開始適用相關法律,相關單位也可以開始發揮其道路管理之權限。
(
5
)原因者工程與承認工程
所謂「原因者工程」指道路相關工程之外的工程導致該當道路必須實施某些工程,通常其工程費用由造成該原因的工程負擔(法
22
條)。
道路管理者實施道路區域外之工程,必須由道路管理者負擔其費用(法
23
條),但若其他道路管理者進行道路施工導致必須實施本工程者,雙方必須協議處理。特別是有些行道樹必須因此移植,隨負擔費用事關重大。
至於「承認工程」,則是道路管理者之外的單位必須獲得道路管理者承認才能施工的工程,而且必須自行負擔費用,因此又稱為「自費工程」(法
24
條)。不過,「自費工程」乃是慣稱,並非法律用語。
承認工程提出申請之後,道路管理者必須針對道路管理是否有困難等等進行綜合判斷,給予承認或不承認之處分。這是道路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權,但最好能統一擬定處理方針。
承認工程之中有的涉及行道樹管理,比較常出現問題的是,為了增加車道而削減步道,或者設置道路標誌、路燈等,經常得移植行道樹,後續管理責任歸屬,容易引起爭議。
(
6
)道路佔用
道路被佔用與行道樹管理是兩回事,所以通常由不同的部門負責。不過,佔用物經常對行道樹造成不良影響,因此,行道樹管理者也應掌握佔用的內容,了解佔用物件是否擁有合法許可以及佔用程序完成的過程。以下針對行道樹管理相關最小範圍的「佔用」略作說明。
1
佔用
所謂佔用,指「在道路上設工作物與物件而持續使用道路」(法
32
條)。通常道路指道路管理所需的上下範圍,佔用則包含路面佔用、道路上空佔用與道路地下佔用
3
種。佔用基本必須不妨礙道路原本之機能,使得以容許。
2
占用物件
法
32
條與同法施行令
7
條所列舉之外的佔用物件皆不被允許。表
1-10
乃是行道樹相關常見佔用物(圖
1-17
)。
表
1-10
行道樹常見相關佔用物
1
號物件
電線桿、電線、變壓塔、郵筒、公共電話、廣告塔、其他類似工作物(例:派出所、公車站牌、消防栓等)
2
號物件
水管、下水道、瓦斯管、其他類似物件(例:石油管、熱水管、廢棄物處理管等)
4
號物件
步廊、防雪牆、其他相關物件(例:遮陽板、拱門)
7
號物件
政令(第
7
條)鎖定物件
1)
招牌、標誌、旗桿、停車格計時器、布幕、拱門
2)
工程圍籬、堆料場及相關工程用設施
圖說(由上到下)
高壓線
8m
低壓線
7m
電話線
5
~
6m
1
號物件
\*
交通號誌
5.5m
建築界限 交通標誌 建築界限
7
號物件
2
號物件
NTT
地下電纜 瓦斯 下水道 自來水管 共同管線溝槽
\*1)
電線高度根據道路構造令第
11
條,高度必須超過
5m
。
2)
電話線與電力線之間隔距離在有線電氣通信設備令施行規則中有詳細規定,一般而言低壓必須
0.3
~
0.75m
以上,高壓必須
0.5
~
1.5m
以上。
3)
電力線間之間隔距離根據電氣事業法擬定相關技術基準,雖然中央政府並未詳細規定,但各電力公司都有明確的操作手冊。
4)
因此,上圖各種線的高度都是設定的高度。
圖
1-17
占用物件與行道樹
P.59
1
號物件與
7
號物件涉及行道樹之修剪,因為這些物件設置的場所,為了避免行道樹與電線、變壓器接觸導致火災,須定期實施修剪,有時為了確保招牌與標誌不被遮蔽,必須修剪行道樹。工程圍籬與備料場本身容易妨礙行道樹生長。
4
號物件則遮蔽行道樹上空,去水分與陽光的行道樹,生長就會大受影響。
2
號物件乃地下佔用物,這類工程容易切斷行道樹根系,造成地下水環境與土壤環境變化。此外,電線電纜地下化所設置的共同溝槽,容易妨礙行道樹根系成長。
3
佔用許可與義務佔用物件
設置道路佔用物件須獲得道路管理者許可(法
32
條)。道路佔用之申請非符合下列全部條件,不可加以許可。
w
道路之佔用物件指法
32
條、政令
7
條所列舉物件
w
道路之佔用必須在道路基地之外已經沒有空地才得以實施
w
道路佔用之場所與結構等必須配合政令所訂之基準
佔用許可乃道路管理者之自由裁量權,因此,即便申請者符合以上所列舉之基準,也未必都得給予許可。不過,以下物件不需通過許可即可實施,其中包括根據水道法、工業用水道事業法、下水道法、地方鐵道法、瓦斯事業法、
JR
、
NTT
、日本香煙、電氣事業法規定所設置之水管、下水道管、地方鐵路、瓦斯管、電線桿與電線等。這些物件是所謂的「義務佔用物件」,和市民生活關係密切,而且通常在道路之外不容易找到足夠的專用用地,因此列入特例。
道路管理者在給予佔用物件許可之際可另設條件,以確保道路結構之安全、防止交通危險,確保交通順暢。但也不可要求對方付不當之義務(法
87
條)。
此外,道路佔用所導致的各種問題,原則上必須由佔用者負起相關責任與費用。
(
7
)監督處分
道路乃供一般交通用途的公物,阻礙其作用的違法行為須加以排除。即使適法的行為也必須符合道路管理需要才得以實施。因此,道路管理者須有監督處分之權限。
所謂監督處分,乃是擁有可以下令排除相關違法行為的權限,包括取消許可、下令工程或行為停止,或者下令修改、移除存在於道路的工作物及其他物件,恢復設施原狀等(法
71
條)。
道路管理者實施監督處分之前應先口頭知會對方,而不應以公文知會。
:::
線上書籍
道路綠化手冊
(3277)
羊蹄甲林及老樹棲地復育
(2195)
政策溝通與再生會議平台參與
(11301)
台南公園生態資源調查計畫
(2376)
自然公園的促進行動
(2193)
會員登陸
帳號
密碼
記住我
登入
:::
QR Code 區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