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所謂「步行者專用道路」包含有法律上步行者專用道路與自行車步行者專用道路兩種概念,但嚴格講在法48條之7有明確區分(除此之外還有腳踏車專用道路)。
道路構造令的大半規定都不適用於這些道路,但仍明確規範寬度與建築界限,進行與高度安全規定也相當明確。
至於所謂「綠道」,指根據都市公園法進行道路管理,但都市管理法之中並沒有相關條文專門處理這部分,所以,後來都市公園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將行道樹比照公園處理,而在都市公園分類之中另外獨立出「綠道」這個項目(「都市公園等整備緊急措置法及都市公園法局部修改與施行」參照建設省都市局長佈達)。
道路法48條之7 2 道路管理者為了維護交通順暢,可針對以開始使用或尚未使用的道路劃定區間,指定其為腳踏車或步行者專用道路。 3 道路管理者為了維護交通順暢,可針對以開始使用或尚未使用的道路劃定區間,指定其為步行者專用道路。 都市公園之分類(根據都市公園法概說) 綠道:確保天災時的避難道路,提升都市安全性與舒適性,主要包含聯外道路、人行步道與腳踏車專用道綠地,幅度已10~20m為準,可連結公園、學校、購物中心、站前廣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