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監工與現場代理人
監工乃發包者之代理人,可在契約所定範圍內對承包商下達指示,針對承諾與協議等進行發言。此外,現場代理人乃常駐現場代表公司,進行現場營運之指揮(表4-1)。但現場代理人並無變更承包金額、工期之權限。若發包者給予授權,現場代理人可兼任施工主任。
表4-1 監督員與現場代理人之職務
監督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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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代理人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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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工程、見證、檢查
給予包商現場代理人指示或承諾
收取詳細圖面
給予包商所做成圖書承諾
檢查工程材料、試驗
確認是否有隱蔽的部分,進行見證
針對設計變更進行調查
針對工程變更進行調查、指示
針對緊急措施提出報告或指示
對上司進行報告
遵守指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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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工程內容
與發包者的監督員連絡
掌握工程進度與工程量
整理記錄、各種報告與報表
確保、管理安全
進行和當地居民的溝通與公關
指揮緊急措施、實施報告
了解法令基準、要求現場人員遵守
旅行指示事項
確保適當的利潤
處理施工人員的人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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