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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日常管理之中法律的適用

行道樹管理主要監督處分的對象包括,在植樹帶中設置不法佔用物件,非法修減或砍除行道樹等。

1)不法佔用物件

植樹帶或行道樹的不法佔用物件包括招牌、資材、垃圾焚化爐、垃圾箱、商品以及當地居民早先栽種的樹木等等。其中,既存的樹木雖然與當地民眾早有感情,有關單位經常予以默認,但就法論法,仍屬非法佔用物件。只不過,這些樹木已長期對都市綠化有所貢獻,因此,只要不妨礙交通,基本上不必砍除,而只須適度修剪,避免影響交通即可。換言之,道路管理者不必動不動就採取嚴厲的監督處分,而應先和當地居民溝通,才實施既有樹木修剪或砍除的動作。

2)行道樹之無斷修剪、砍除

行道樹修剪最怕胡亂動刀,甚至整個加以砍除,這些都是管理不周,必須實施監督處分,命其恢復原狀。有些樹木砍除之後難以恢復原狀,只能進行替代植栽。行道樹受破壞而肇事者不明之際,應報警處理,確認肇事者之後,應令其恢復原狀,拒絕者則報警處理,或根據法99條提起毀損道路之告訴。

道路法99

隨意損壞道路或遷移附屬物、妨礙道路之效用乃至於導致道路交通危險,可處3年以下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違反相關事項者提起告訴之際,應備妥證據畫面,並且事先口頭加以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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